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民终31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珠海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350348。
法定代表人:王光业,男,汉族,194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锋,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振霞,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v>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志豪,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林,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荣,女,满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河北省高碑市。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桑希财,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北,住所:北京市昌平区v>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珠海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珠海公司)、孙振霞与被上诉人刘志豪、桑希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1990年5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新建字(90)第61号《关于“获加县育新建筑公司驻珠海工程处归属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决定》,决定将获嘉县育新建筑公司驻珠海工程处划归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领导,更名为“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工程处(原珠海工程处同时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建安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于1990年12月3日取得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颁发的广东省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为桑希才。河南省新乡市建安总公司第一工程处于1991年6月25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驻珠海工程处。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驻珠海工程处于1993年5月5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于1998年3月20日经核准同意变更名称为新乡珠海公司。新乡珠海公司现登记的商事主体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光业。2005年12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对河南省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批复中称“同意你公司以承债形式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由内部职工和社会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接收原企业全部资产并承继其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河南省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改制后更名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宏岳公司)。宏岳公司(由新乡总公司变更而来)与珠海公司是行政上的管理、指导与被管理、被指导的关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宏岳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其理由是河南省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新乡建设总公司珠海公司改制工作的请示]的批复(新建建工[2019]7号),该文件同意由宏岳公司牵头解决新乡珠海公司改制以及人员、资产妥善处置等问题。宏岳公司收到文件后决定对新乡珠海公司进行改制,改制期间暂时停止新乡珠海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宏岳公司并于2019年3月13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民事诉讼,请求新乡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业返新乡珠海公司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手章和营业执照等。期间宏岳公司向本院申请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岳公司作为新乡珠海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的《关于对桑希财的聘任决定》,该决定中任命桑希财为新乡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解除王光业新乡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于2019年3月13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民事诉讼,请求新乡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业返还新乡珠海公司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手章和营业执照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号为(2019)粤0402民初3753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9)粤0402民初375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鉴于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 发
审判员 朱文春
审判员 杨卫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