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4执5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尹国兴,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大乘寺西街**御景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2418549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磊与被执行人尹国兴、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对该案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对邯郸市复兴区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燕
审 判 员 吴 杰
人民陪审员 杨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关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