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民初529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鹏,男,系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康喜,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康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常广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