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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2民初5175号

李建刚、王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刚;王天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5175号

申请人:李建刚,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王天阳,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建刚与被告王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刚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王天阳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刚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王天阳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艺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