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82民初5175号
申请人:李建刚,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王天阳,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建刚与被告王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刚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王天阳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刚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王天阳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艺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