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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1执1169号之一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奇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奇锴;曾树林;邹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赣江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奇锴,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曾树林,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邹绯云,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奇锴、曾树林、邹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17281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8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317元。至今被执行人仅归还欠款12811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奇锴注册了丰城市对木水库养猪场用于生猪养殖及销售,2018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奇锴在丰城市对木水库养猪场内的存栏种猪1800头,查封期限为1年,2019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奇锴在抚州市聚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猪场所饲养的肥猪1200头查封期限为1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未经本院许可,私自转运、出售其所有的生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曾奇锴名下所有的丰城市对木水库养猪场在抚州市聚合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崇仁县猪场内所饲养的生猪1200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学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