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胜中广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信B座1309室,其他证件号:2315098。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
被执行人: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前进街山帽石,组织机构代码:78904456-0。
法定代表人:施金容。
被执行人:施金容,女,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谢良锋,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施瑞明,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温影洪,女,汉族,1974年02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中广源有限公司与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施金容、谢良锋、施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胜中广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曦
审判员范松荣
审判员 刘 瑞 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姗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