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再1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晓红,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少华,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优良,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再审申请人黄晓红因与被申请人黄少华、杨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闽05民终538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民申37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晓红以原审判决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晓红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晓红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林锡平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 豪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PAGE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