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853号
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689532542)。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
法定代表人:吴茂华,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纯海,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住四川,住四川省资中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忠,系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 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纯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2019年4月1日9:30开庭时,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理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谢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凡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