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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853号

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与李纯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李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853号

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689532542)。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

法定代表人:吴茂华,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纯海,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住四川,住四川省资中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忠,系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 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纯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2019年4月1日9:30开庭时,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理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谢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凡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