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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辖终237号

王某、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8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户籍所在地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民初83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