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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81财保10号

钟日群、李桂清、罗文祥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钟日群;李桂清;罗文祥;罗淇;罗云;罗雯;何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81财保10号

申请人:钟日群,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李桂清,女,193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罗文祥,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罗淇,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罗云,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申请人:罗雯,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以上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恒,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秋芸,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宇,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北流市。 申请人钟日群、李桂清、罗文祥、罗淇、罗云、罗雯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5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宇所有的桂K×××××号车进行扣押,并提供罗文祥所有的粤Y×××××号车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日群、李桂清、罗文祥、罗淇、罗云、罗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登记所有权人为何宇的桂K×××××号小型轿车,扣押标的为50000元; 二、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罗文祥的粤Y×××××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钟日群、李桂清、罗文祥、罗淇、罗云、罗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惠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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