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戚其文,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韩东元,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戚其文与被执行人韩东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韩东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戚其文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元,该赔偿款项被执行人分期付清。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20日,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韩东元名下财产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韩东元虽有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无扣划意义;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公司债权、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3月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处调查了被执行人韩东元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7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东元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韩东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戚其文到庭,向其出示了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韩东元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邢艺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