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624号
原告:宋会云,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
原告:卢兵,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碧佳,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国祥,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虎,浙江天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会云、卢兵与被告卢国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会云、卢兵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会云、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宋会云、卢兵负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