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07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辉(曾用名谭幼春),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汕头市龙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羁押,因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于同月1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溢、被告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文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大南山路龙凯夜总会时被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文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执法视频、现场及涉案车辆的拍照、监控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复函、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文辉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文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于2019年3月11日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蔡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官海乐
书记员刘洁婷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