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125号
原告:扶余市瑞升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瑞,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坤,系扶余市长春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扶余市瑞升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扶余市瑞升购物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退回原告扶余市瑞升购物商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