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初3号
申请人: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甲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王又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九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原告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50632301.23元)。申请人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安外支行,账号:733429206996×、9107015480000049×、9107145741000004×;
二、冻结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020000421920005138×;
三、冻结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11006022401801007101×、11006022414634000208×、11006022414676000012×;
四、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91%的股权(实缴资本4550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45%的股权(实缴资本450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煤焦化控股(天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2000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中煤焦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2000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灵石县中煤焦化煤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权(实缴资本51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省太谷县中煤京达焦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10000万元);
十、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汾阳市中煤龙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实缴资本5000万元);
十一、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150632301.23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群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何灵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震霄
书 记 员 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