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23民初130号
原告:覃有平,男,1973年12月26日,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告:梁军,男,1969年2月20日,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覃有平诉被告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覃有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有平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覃有平负担。
审判员 邓昭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振海
书记员周莹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