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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423民初130号

覃有平与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有平;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423民初130号

原告:覃有平,男,1973年12月26日,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被告:梁军,男,1969年2月20日,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原告覃有平诉被告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覃有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有平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覃有平负担。

审判员  邓昭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振海

书记员周莹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