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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8执恢1680号

张三保、牛印合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三保;牛印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恢168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保,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牛印合,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8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牛印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印合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印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印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收入628114.6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付子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