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恢168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保,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牛印合,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8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牛印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印合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印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印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的收入628114.6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付子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