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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02执保838号

黄森、马琳、姜万龙、李海燕、李婷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黄森;马琳;姜万龙;李海燕;李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保83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森,男,回族,l969年11月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203l96911062012,工作单位:吉林省中诚信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学本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马琳,女,汉族,1979年1月出生,居艮身份证编号:220104197901140320,工作单位:吉林省中诚信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大学本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准,于20l8年5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姜万龙,男.汉族,1988年2月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30281198802023334,工作单位:吉林省中诚信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大专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六合镇前程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摘。被告人李海燕,女.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O5l97410170626,工作单位:吉林省中诚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本科文化,群众,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鑫隆家园3栋1204室。因涉嫌非法叹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州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婷,女,汉族,1981年10月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02198ll0061048,工作单位:吉林省中诚信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市办事处负责人,大学本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l8年4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森、马琳、姜万龙、李海燕、李婷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人黄森银行存款15445.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被告人马琳银行存款129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三、查封被告人姜万龙银行存款2544.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四、查封被告人李海燕银行存款3875.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五、查封被告人李婷银行存款32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剑波

审 判 员  孙振霆

人民陪审员  姚 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苾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