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33民初218号
原告:丘素芬,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陈东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丘素芬诉被告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丘素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丘素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英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文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