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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33民初218号

丘素芬与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丘素芬;陈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33民初218号

原告:丘素芬,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告:陈东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丘素芬诉被告陈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丘素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丘素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英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罗文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