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910号
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城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638067025。
法定代表人:刘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铭,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陈自尚,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自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廖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