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426民初4350号原告付领须,男,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彭广利,系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永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付领须诉被告贺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青贮收割费30528元,并从2016牛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秋,原告组织多台收割机在翁牛特旗境内进行青贮收割作业。在原告收割青贮的过程中,被告找到原告为其收割青贮。经协商,确定收割价格为每吨53元,收割费用一天已结算。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至9月20日在被告指定的地点收割,收割的面积为200多亩,共计收割青贮576吨,应计付收割费用30528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然而被告却违反双方约定,没有及时结算。在收割完以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收割费,但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为被告的原居住地址,经多次送达家中无人。原告未向本院另行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提供公告材料及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 振 国
审判员 吴 宗 昌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