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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6民初845号

朱校源与卜祥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校源;卜祥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6民初845号

原告:朱校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卜祥闯,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朱校源与被告卜祥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朱校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校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校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朱校源负担。

审判员  胡从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双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