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6民初845号
原告:朱校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告:卜祥闯,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朱校源与被告卜祥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朱校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校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校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朱校源负担。
审判员 胡从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双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