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204号
原告:邢佳景,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芳,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敏,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雯婷,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邢佳景与被告罗雯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邢佳景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佳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邢佳景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邢佳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0.4元,减半收取计5255.2元,由邢佳景负担。
审判员 林森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