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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02民初204号

邢佳景与罗雯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佳景;罗雯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204号

原告:邢佳景,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芳,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敏,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雯婷,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邢佳景与被告罗雯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邢佳景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佳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邢佳景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邢佳景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0.4元,减半收取计5255.2元,由邢佳景负担。

审判员  林森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