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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终5525号

郭智将、帅洁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郭智将;帅洁;叶坚立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赣07民终5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智将,男,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呈蓬,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帅洁,女,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喜娣,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坚立,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郭智将因与被上诉人帅洁、被上诉人叶坚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7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郭智将与被上诉人帅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郭智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呈蓬、被上诉人帅洁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喜娣已于2019年4月1日在调解协议签名确认。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8号中联商城M栋6号店面由上诉人郭智将承租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诉人郭智将承租期间予以转租的,租金由上诉人郭智将收取,上诉人郭智将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给被上诉人帅洁;

二、南昌市北京西路365号原“真情告白”店面由被上诉人帅洁承租至2019年3月底,被上诉人帅洁每月支付租金20000元给上诉人郭智将;

三、被上诉人帅洁每月支付新余洪客隆步行街12号店面店租9000元给上诉人郭智将;

四、截至2018年12月20日,前述店面租金上诉人郭智将与被上诉人帅洁经结算并相互抵消,上诉人郭智将仍需向被上诉人帅洁支付租金差额18000元(1000元×18个月),此款上诉人郭智将已于2018年12月20日前付清;

五、上诉人郭智将与被上诉人帅洁均承诺对上述财产享有相应处分的权利;被上诉人帅洁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郭智将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35元,被上诉人帅洁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8元减半收取7889元,上诉人郭智将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华龙

审 判 员  李 平

审 判 员  宋玉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婷代理

书记员  甘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