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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1171号

周某某与段学胜、银川隆鑫优速快递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8-1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段学胜;银川隆鑫优速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171号

原告:周某某,男,201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理人:周扬(周某某之父),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段学胜,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隆鑫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段学胜、银川隆鑫优速快递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4月1日以被告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