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0104民初1504号

宫相东与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毋凡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宫相东;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毋凡;赵静蕙;周颖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1504号

原告:宫相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区。

被告: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银羚大街********。

法定代表人:毋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毋凡,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宁市××区。

被告:赵静蕙,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区。

被告:周颖威,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路。 原告宫相东与被告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毋凡、赵静蕙、周颖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宫相东以被告毋凡已经全部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相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宫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宫相东承担。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董新华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