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1504号
原告:宫相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区。
被告: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银羚大街********。
法定代表人:毋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毋凡,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3年9月2日出生,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宁市××区。
被告:赵静蕙,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区。
被告:周颖威,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路。 原告宫相东与被告西宁馥克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毋凡、赵静蕙、周颖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宫相东以被告毋凡已经全部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相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宫相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宫相东承担。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董新华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