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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民初362号

孙台营与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台营;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台营;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12民初362号

原告:孙台营,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法定代表人:陈代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哲,该公司职员。

原告孙台营与被告江苏彭钢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