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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5262号

周燕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燕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5262号 起诉人周燕梅,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起诉人周燕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6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三方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和《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之新旧商场商场更替协议》(以下称《更替协议》)所签订的时间均同一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解决,而《更替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是通过仲裁机关解决,根据《更替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起诉人的陈述,《更替协议》是在《合同》之后签订的。

本院认为,该案的两份协议约定不同的管辖条款,在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后签订的协议仲裁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此,仲裁是该案解决纠纷的管辖机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周燕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连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