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174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金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黑龙江立江(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军昭,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所地虎林市。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金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军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金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金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金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金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
人民陪审员 江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