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602民监1号监督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汪小英,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
原审
被告:苏信平,男,197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原审原告汪小英与原审被告苏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赣06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7日以鹰月检民(行)监[2019]360602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杨庚林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邵金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雄凑
书记员陈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