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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2民初1412号

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412号

原告: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联村城南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7866762K。

法定代表人:林民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建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光之间就本案债权债务纠纷已自行解决,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融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淑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莉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