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31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京柱,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旭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7963473H。
法定代表人:宋必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04940。
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刘京柱与被执行人北京旭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