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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312号

刘京柱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京柱;北京旭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31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京柱,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旭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7963473H。

法定代表人:宋必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二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04940。

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刘京柱与被执行人北京旭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