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10026号之一
原告:王润菊,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明,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刁泽娟,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菊诉被告李国明、刁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长祥
人民陪审员 张凤香
人民陪审员 刘允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