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齐科元,男,193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兆兰,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科元与被告田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科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齐科元负担。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