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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3民初890号之一

齐科元与田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科元;田兆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齐科元,男,193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兆兰,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科元与被告田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科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齐科元负担。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