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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2799号之一

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同惠医院有限公司、金堂阳光医院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市同惠医院有限公司;陈涛源;王勇;郑金章;金堂阳光医院;成都市郫都区伍洲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彭州建国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2799号之一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飞,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同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陈涛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王**,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郑金章,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金堂阳光医院,注册地四川省雅安市。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伍洲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彭州建国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同惠医院有限公司、陈涛源、王**、郑金章、金堂阳光医院、成都市郫都区伍洲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彭州建国医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陈涛源、王**、郑金章、金堂阳光医院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蒯滕健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余珮瑄

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