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2799号之一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飞,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同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陈涛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王**,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郑金章,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金堂阳光医院,注册地四川省雅安市。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伍洲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彭州建国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同惠医院有限公司、陈涛源、王**、郑金章、金堂阳光医院、成都市郫都区伍洲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彭州建国医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陈涛源、王**、郑金章、金堂阳光医院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蒯滕健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余珮瑄
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