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2民初709号
原告:史子淮,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支新美,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美林新东城**。
被告:孟德斌,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美林新东城**。
被告:祝美娟,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美林新东城**。
原告史子淮诉被告支新美、孟德斌、祝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史子淮于2019年3月28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子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子淮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史子淮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澜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子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