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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709号

史子淮与支新美、孟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子淮;支新美;孟德斌;祝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2民初709号

原告:史子淮,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支新美,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美林新东城**。

被告:孟德斌,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美林新东城**。

被告:祝美娟,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美林新东城**。

原告史子淮诉被告支新美、孟德斌、祝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史子淮于2019年3月28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子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子淮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史子淮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澜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子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