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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545号

10545苏州欧赛电器有限公司与陆军、陶一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州欧赛电器有限公司;陆军;陶一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终10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欧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聚金村。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雁,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军,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成,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陶一言,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上诉人苏州欧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欧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军、原审被告陶一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陆军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涉案50万元款项认定。一审法院认定“陶一言在谈话中提及的这个50万含在里面应该指向的是该笔转账”无事实依据。1.该谈话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无足够证据佐证;2.欧赛公司提及的与何伟铭聊天记录截图表明,陆军转给欧赛公司的50万是作为债务偿还给何伟铭,无证据表明系借给欧赛公司的。3.即便陶一言在谈话录音中提到50万,也未表明系欧赛公司对外借款的意思表示。

二、关于信用卡借款的认定。关于信用卡的持有人,陆军陈述离婚后陶一言将信用卡拿走后刷卡借款,又称陶一言提出欧赛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要求其出借信用卡刷卡套现,上述陈述不属实。无证据证明欧赛公司借用了陆军的信用卡,一审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进一步核实。离婚后陆军房屋装修,陶一言从公司借款分期给予帮助,房屋装修过程中使用信用卡消费属于正常现象。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陆军答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一、关于50万元的款项认定,有陆军转给欧赛公司的转账记录,欧赛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案中双方形成了口头借款合意,一审提交了录音笔录,且系完整的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同时录音中的欧赛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法官对其进行电话询问时,其也承认到陆军家借款的事实。关于聊天记录截图问题,一审认定并不矛盾。陶一言一审提供的记账凭证不能证明系欧赛公司还陆军的款项。

二、关于信用卡借款事实认定。一审证据录音笔录中陶一言承认信用卡在他那,且说归还给陆军,但始终没有归还,最后陆军不得不挂失处理。同时在刘轶雯的聊天记录里也可见信用卡在陶一言处,欧赛公司使用陆军的信用卡套现。欧赛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也可见公司在使用这些钱。从信用卡转账来看,都转到了欧赛公司员工卡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欧赛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陶一言答辩称:荣域花园房子在房产交易中心签字当天,中午我和陆军再三敲定房款所得只能用于归还王鸣的余款和何伟铭的借款。陆军在本案中主张向欧赛公司转账的50万就是出卖房屋后的钱,50万是归还离婚我陆续打给陆军的钱,因公司资金紧张,所以我跟她说先转50万。荣域花园房子的钱,讲好一部分给公司,一部分还给何伟铭。荣域花园房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陆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欧赛公司、陶一言偿还陆军借款总计873370.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欧赛公司、陶一言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陆军与陶一言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或清偿责任:由陶一言承担。陶一言系欧赛公司持股20%的股东。陆军名下有多张银行卡:尾号1331浦发银行信用卡,尾号8455招商银行信用卡,尾号3376农业银行信用卡、尾号7157建设银行信用卡。陆军名下尾号8455招商银行信用卡曾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e招贷”贷款,贷款金额为168000元,分期12期,每期应还15260元,其中本金14000元、利息1260元。该笔贷款实际于2017年7月28日发放至陆军名下尾号8711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其后,该卡流水显示于7月31日向吴慧芬转账49999.99元,8月1日向姚新红转账49999.99元及20000.01元,于8月1日向陆军名下尾号1593银行卡转账5898元,于8月1日向陆军的哥哥陆立转账1901元,于8月2日向汤福超转账10000元该卡于7月31日-8月1日期间另分别归还陆军招商、农业、浦发银行信用卡账单欠款3119元及5855.5元、5689.87元、16845.45元。陆军名下尾号1331浦发银行信用卡曾于2017年8月3日申请“万用金”贷款,贷款金额为62000元,分期12期,每期还款金额5761.74元。该笔贷款实际于8月4日发放至陆军名下尾号8711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其后,该卡流水显示于当日向陆逸转账62000元。陆军名下尾号7157建设银行信用卡曾于2017年9月申请“消费款”,贷款金额为240000元,分期36期,每期还款本金及手续费合计7626.67元。该笔贷款实际于9月12日发放至陆军尾号5659的建设银行卡中,其后该卡于9月13日至14日间连续消费多笔,金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37500元、7500元、50000元、94900元,以上合计239900元。2019年5月14日,陆军向欧赛公司名下尾号6019账户连续转账10笔5万元,合计50万元。2019年9月,建设银行园区支行出具《信用卡账务结清证明》,确认陆军名下尾号7157信用卡账务已结清。庭审中,欧赛公司确认:吴慧芬、姚新红、汤福超系欧赛公司员工。陶一言确认:陆逸、刘轶雯系其名下一家上海奈切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欧赛公司业务相通。以上事实,由陆军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示信息查询、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手机截图、交易详细信息、信用卡对账单、信用卡账务结清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借款金额的认定:(一)关于陆军主张的信用卡借款部分陆军主张,陶一言提出欧赛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要求其出借信用卡供公司刷卡套现,每月账单由公司负责归还,其同意了,将名下浦发、招商、农业银行卡交与陶一言。除此之外,其还在陶一言的要求下,申请多笔信用卡贷款,每月分期还款亦有公司负责归还,平时由刘轶雯与陆军沟通卡片额度及还款事宜(因刷卡后陆军会收到短信提示知晓剩余额度情况及账单金额)。陆军有时也使用信用卡消费,但其消费方式均为支付宝等网络快捷消费,不需要实体卡刷卡,且金额较小。欧赛公司刷卡的商户都是各种各样的甚至外地的商户,金额较大,很容易区分开。然而,自2019年2月起,公司不再归还上述信用卡及相关贷款,导致陆军只得陆续自行归还完毕,现陆军主张其于2019年2月至9月间自行归还的373370.55元系借款。为此,陆军举证了信用卡账单、交易截图、自行制作的明细表、与刘轶雯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信用卡微信交易提醒、与陶一言的通话录音。其中,陆军与刘轶雯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信用卡微信交易提醒显示:2018年9月2日,陆军提示“今天建行的要还款”,刘轶雯之后回复“9点多”、“转好了”。2018年9月4日,陆军称“今天浦发和农行要还”,刘轶雯答“en,晚点”。次日,陆军称“今天招商银行要还”、“招商的就一张卡啊,在你那里啊”,刘轶雯答“en”。2018年9月26日,刘轶雯询问“三个卡可以分期吗”、“农行6期”、“浦发只能分1.9呀”、“分个12期吧”,之后陆军发送银行短信提示农业银行3376信用卡6500元账单分期6期,浦发信用卡19721.52元账单分12期。2018年10月18日,刘轶雯询问“建行的有个8585659的卡在我这里,这个是7626的那个还的吗?还有几期呀?”陆军回答“建行的估计还有两年的”、“去年分了36期一共二十几万”、“是这张建行信用卡尾号7157”,“是笔贷款,在另外一张建行卡上,去年都给陶拿去刷掉了,这个信用卡就只是还的”。2018年11月1日,刘轶雯问“招行还能分吗”,陆军答“招行的不行”,刘轶雯发送哭泣的表情,陆军继续称“农行的可以刷啊”,刘轶雯问“农行多少”。陆军之后又称“这几个信用卡是过两天的”、“尾号593的”,刘轶雯答“我知道,要换(注:此处笔误,应为还)了明天拉出来用的”、又问“招商多少”、“想还清在拉”。2018年11月30日、12月26日,陆军在刘轶雯的要求下又对农业、浦发卡账单进行分期。2018年12月7日,交易提醒显示6816浦发信用卡发生一笔15000元消费,此时剩余额度7448.12元,之后提示交易金额17000元因额度不足交易失败,于是陆军发消息称“可用7448浦发”,于是该卡发生7400元消费。2019年1月4日,刘轶雯称“这几天要还的信用卡要晚二天,还好你再给银行打个电话吧”,陆军问“三张都打吗?问能延期多久吧”,刘轶雯答“嗯”。之后陆军称“农行卡号发我”,刘轶雯发送尾号3376的农业银行卡面图片。2019年1月8日,刘轶雯询问“招行额度”,陆军答“两万八”,接着陆军收到密码输入有误的交易失败提醒,于是告知陆军截图发送后告知“密码输错了”,刘轶雯答“不是呀我在试试看”。之后当日招商信用卡分别消费4500元、12000元、11359元,合计27859元。2019年2月2日,陆军称“今天建行尾号593还款5879.05”,刘轶雯回复“现在没钱哎,你这里能自己解决么我已回家”陆军称“啊,后面几张信用卡呢”“这么多我怎么有啊”,刘轶雯答“大家想办法吧,这样下去公司都要关门了……”“其他人都离职了,小汤也不做了”。经质证,欧赛公司认为,对于银行流水、信用卡账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刘轶雯不是欧赛公司的员工,聊天记录显示消费商户并非欧赛公司,并非公司消费。汤福超转给陆军的款项系公司出借给陆军的借款。陶一言认为,信用卡账单是陆军自己的消费,聊天记录不清楚,应该是陆军消费后向公司借款需要与公司人员沟通。欧赛公司为反驳陆军的主张,提供汤福超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及付款截图,证明欧赛公司通过汤福超、刘轶雯向陆军转账出借借款,为陆军偿还信用卡欠款。经质证,陆军认为,流水真实系无异议,但这些款项并非出借给原告。记账凭证是自制文件,不予认可。陶一言认为,真实性均无异议,汤福超、刘轶雯转账给陆军的款项来源就是欧赛公司。陆军因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其平时消费较高,故由欧赛公司出借借款为其偿还信用卡。一审法院根据陆军举证的多组证据情况,认定如下事实:陆军举证的信用卡账单、交易截图及其自制明细显示: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陆军的农业、招商、浦发、建行信用卡账单及贷款每月由汤福超或者刘轶雯归还,起初为统一转入陆军名下借记卡后由陆军分配还款,后期直接还入各张信用卡中。其中,两笔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贷款168000元、62000元已经于2018年8月结清。截至19年1月底,建行24万元贷款仍有20期未还,农业、浦发、招商卡各有多笔分期账单未还。2019年2月至9月间陆军自行归还各信用卡账单、贷款情况如下表: 银行 月份 金额 农业 招商 浦发 建设 2019年2月 8405 3000(最低还款2785.94元) 25930.04 未还(未还款产生滞纳金) 2019年3月 20770.4 25455.21(延迟还款产生违约金) 27595.4(迟延还款产生违约金) 15731.34(部分提前还款) 2019年4月 未还 420.75(还清) 14508.72 120960(一次性提前还款) 2019年5月 21406.82(还款后显示仍欠112.47元) - 12842.95 - 2019年6月 - - 10028.8 - 2019年7月 - - 10028.82、10028.81(部分提前还款) - 2019年8月 - - - - 2019年9月 - - 46317.49(一次性提前还款,还款后账单显示当期应还款总额-453元) - 合计 50582.22 28875.96 157281.03 136691.34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显示:欧赛公司至少自2017年1月起便通过汤福超、刘轶雯向陆军转账,由陆军分配后归还信用卡,自2018年3月起直接归还至陆军的各银行账户,结合刘轶雯与陆军之间的微信记录,能够反映陆军的银行卡存在放刘轶雯处,刘轶雯多次询问陆军各信用卡的剩余额度,其后便发生与剩余额度相当金额的消费,还有过数次“还清后再拉出来”的表示,陆军还在刘轶雯指示下对账单进行分期等操作。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为,陆军所称欧赛公司借用其信用卡刷卡套现并承诺为其归还账单的说法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由于欧赛公司自2019年2月后未再按约归还信用卡账单及贷款,陆军其后自行归还,其主张自行归还的部分为欧赛公司的借款,虽然该借款资金最初来源于金融机构,但现有证据未反映陆军在其中存在牟利的意图及行为,其主张为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欧赛公司、陶一言均辩称公司出借资金用于归还陆军自行消费的信用卡,仅能举证其自制的记账凭证,与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的相关事实及证据均不符,其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该部分借款金额的核算,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账单显示,2019年2月至9月间归还的款项系2019年1月至9月间的信用卡账单以及分期账单、分期贷款,在该段期间内陆军个人的消费除2019年2月农业银行信用卡43.4元(美团外卖)之外并无其他,考虑到2019年5月归还21406.82元后显示仍有112.47元未还清的实际情况,对该笔43.4元也不再扣减。此外,浦发信用卡每月产生20元的“免还款”账单已实际在2019年9月被全部扣除,但最后一笔还款后账单为-453元,故实际多还453元应予扣除。经核算,认定陆军有权主张的借款金额合计372977.55元(50582.22+28875.96+157281.03-453+136691.34)。(二)关于陆军主张的50万元转账借款部分陆军主张其于2019年5月4日转账给欧赛公司的50万元为借款。其认为,在出借该笔50万元之前已经通过出借自己的信用卡给欧赛公司套现使用,欧赛公司无力还款后导致其身负债务;此外,其因陶一言的债务纠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导致出卖房屋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自身心理压力较大。由于卖房还款后剩余一部分款项,陶一言便以欧赛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提出借款,并承诺公司经营好转后便有资金归还,并会向陆军补偿出卖的房屋。陆军便同意了,但其转账50万元后被其家人阻止未继续转账出借资金。陶一言得知该情况后,于2019年5月20日与欧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庆、刘轶雯共同至陆军家中谈判,其家人提出如继续出借资金需要陶一言、欧赛公司提供1000万元财产的担保,后对方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为此,陆军另外举证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各一份。其中,刘轶雯曾称“我和赵老师过来签字,我们愿意担保”。陆军家人提出“你前面让她付给你多少钱,一笔勾销了?不算了?”,陶一言回答“不不不,含在里面”,陆军家人称“我现在要有一千万房产的有效抵押……”,陶一言答“这个50万含在里面,一千万做不到,没有”。陆军家人称“那一个个拆开来算”、“那拆开来,前面的借条,一笔一笔的借条,先补上来”,陶一言答“你拆呢”。陆军家人称“不是说你现在欠1000万。我们是说你未来要借的钱和前面借的钱,我们觉得需要有1000万的房产做一个保证。假如你还不出,我们就可以去拍卖,去起诉”。经质证,欧赛公司认为,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录音不完整,没有法定代表人任何关于借款的原话。陆军还明确提到转给陶一言相关的钱都可以不要。陶一言认为,我与赵国庆、刘轶雯到陆军家里是有过的,是因为陆军本来答应将卖房的钱转给我。这件事的起因是陆军卖了我们婚内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在离婚时约定归陆军所有,但当时我们俩有执行案件需要处理,陆军也欠欧赛公司钱,另有债权人何伟铭也向我和陆军催讨还款。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商量好将这套房子卖掉,除去执行案件后大约剩下400万元,但她仅仅转了50万元用于还款后,没有再将剩余款项交给我用于还何伟铭的款了。谈判时我很被动,陆军及其家人将情况演化成陆军将款项借给我,还要求我提供一千万的财产抵押。至于我说的“这个50万含在里面”中的50万并不是陆军已经欧赛公司的50万元,但是具体哪一笔50万记不清了。陆军转给欧赛公司的50万元是还款。欧赛公司认为,陆军转账的50万元是归还欧赛公司向其出借的借款,为此举证汤福超的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陆军与何伟铭的聊天记录截图1份,显示陆军称“……前几天陶一言跟我说您这边也碰到资金困难,着急要他还款,他又来问我借钱。出于对您的感激,5月14号,我把我卖房刚拿到的50万元现金转给了他,希望他先拿去给您应急,这笔款子您收到了吗”。庭后,欧赛公司另补充举证多份记账凭证及所附转账截图打印件。陆军质证后认为,流水真实系无异议,但这些款项并非出借给陆军。记账凭证是自制文件,不予认可。聊天记录不完整。陶一言提出借款时,我一开始不同意,陶一言就说何伟铭要起诉我们了,还称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好转后由陶一言独自归还何伟铭的借款,基于此才转账了50万元。与何伟铭的聊天记录,是为了确认他有无收到还款,但何伟铭实际没有收到,所以我认为这笔款项是出借给欧赛公司的。陶一言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这笔50万元是归还给欧赛公司的,之前公司为陆军使用信用卡消费归还账单的借款。该50万元没有也不是归还给何伟铭的,如果是的话不会通过我或者欧赛公司去还。陆军对于该笔50万元的主张与聊天记录的陈述是矛盾的。审理中,一审法院曾多次要求欧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本人到庭陈述,但其均未到庭。承办人于2020年6月12日致电赵国庆,赵国庆认为,陶一言与陆军原本是夫妻,其对两人之间的具体债权债务情况不清楚,欧赛公司的内部运营、财务记账等都是由陶一言负责,其只负责文件翻译,对接国外客户等,不管公司内部的事;承办人询问“去陆军家里那次是否是为了让陆军借钱给公司”、时回答“好像是有这个事”,认为“记得原先公司不欠陆军的钱”、“不清楚陆军信用卡的事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陆军于2019年5月14日转账给欧赛公司的5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陶一言在谈话中提及的“这个50万含在里面”应该指向的就是该笔转账,陶一言在本案中虽予以否认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不予采信。陶一言及欧赛公司均辩称50万元系归还之前的借款,但其所举证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一审法院已在前述部分认定为相关转账款项系用于归还陆军信用卡账单,并非出借给陆军的资金;关于其所举证的聊天记录,陆军亦陈述“他又来问我借钱”,至于该笔50万元的实际用途并不实际影响陆军主张该款系欧赛公司的借款的性质,故原审被告对于其抗辩意见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笔50万元系借款。

二、关于还款责任的承担陆军认为,50万元以及陆军的信用卡均是由陶一言出面要求陆军出借,其信用卡也实际由陶一言掌握,因此欧赛公司应与陶一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50万元转账直接进入欧赛公司的账户,应认定欧赛公司为借款人。关于前述认定的信用卡部分的借款372977.55元,结合欧赛公司的员工与陆军沟通刷卡、还款、分期等操作,欧赛公司及陶一言亦确认刘轶雯、汤福超转给陆军的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情况,亦应认定欧赛公司为借款人。陆军主张陶一言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并未证明上述借款系用于陶一言个人使用,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欧赛公司应归还陆军借款872977.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欧赛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陆军借款872977.55元。

二、驳回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534元,由欧赛公司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欧赛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汤福超支付宝流水、转账截图及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自制清单,证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通过汤福超支付宝及中国银行账户向陆军转账761326.32元,该款项是陆军向欧赛公司的借款。2.刘轶雯通过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转账账户对账单,证明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通过刘轶雯的支付宝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陆军转账284974.19元,该款项是陆军向欧赛公司的借款。上述两组证据共同证明陆军主张的所有款项均不是借款。3.清单4,证明通过刘轶雯支付宝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陆军转账253160.7元;4.清单5,证明陆军信用卡通过POS及刷卡至刘轶雯账户的明细,证明刷卡总金额为937457元,该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及利息总计1464278元。5.刘轶雯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上述POS机刷卡金额及转入253160.7元对应的银行流水。陆军质证认为:证据1并非二审新证据,且刘轶雯和汤福超的转账记录反映的都是在欧赛公司刷陆军信用卡之后归还给陆军信用卡的钱,在(2020)苏05民终5608号判决书中陶一言又称汤富超汇给陆军的款项是汤富超与陆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汤富超已经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起诉陆军主张债权,与本案中欧赛公司的主张存在矛盾。证据3、4不予认可,系欧赛公司单方制作,且统计不全面;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未见向陆军转账记录。且通过欧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其承认了陆军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至刘轶雯账户。本院经审查,欧赛公司提交的证据1大部分已在一审中提交,证据2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3、4系欧赛公司自行整理,无相应银行凭证,且陆军不予认可,证据2-4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无法显示相关刷卡金额来自于陆军信用卡,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陆军主张的50万元借款问题,其于2019年向欧赛公司转账50万元,欧赛公司所举反证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一审法院已认定为相关转账款项系用于归还陆军信用卡账单,并非出借给陆军的资金;二审中陶一言称50万是归还离婚后其陆续打给陆军的钱,对此陶一言未举证证实,且该主张与其一审中陈述的“陆军转账至欧赛公司系归还欧赛公司的借款”相矛盾,一审法院结合录音证据中陶一言关于50万的陈述认定该款项系陆军出借给欧赛公司的借款并无不当。关于陆军主张的信用卡借款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自2017年1月起欧赛公司通过汤福超、刘轶雯向陆军转账,由陆军分配后归还信用卡、2018年3月起直接归还至陆军各银行账户,二审中欧赛公司举证证据亦进一步说明了陆军信用卡刷卡套现归入刘轶雯等账户,结合一审中刘轶雯与陆军之间的聊天记录,反映陆军的银行卡在刘轶雯处、双方多次沟通卡余额、还款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在2019年2月后欧赛公司未按约归还信用卡账单及贷款情况下陆军自行归还部分应由欧赛公司归还并无不当。综上,欧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4元,由上诉人欧赛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蔚珏

审判员  孔维璌

审判员  刘 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璐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