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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931号

贾志武与吴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志武;吴圣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931号

原告:贾志武,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吴圣才,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贾志武与被告吴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吴圣才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姚雪莉

审判员  李书剑

审判员  罗琴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文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