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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173号

李广顺、姚仁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李广顺;姚仁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广顺,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姚仁香,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广顺与被执行人姚仁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