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2执1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战红,女,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现住平顶山市卫**。被执行人李蕾,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白战红与李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2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2069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李蕾名下位于XXXXXX房产一套,郑东新区XXXX房产一套,(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9年3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记录在卷。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206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并记录在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张景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建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