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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83执1468号

谢世全申请执行赖道怀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川1083执1468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世全;赖道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083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谢世全,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赖道怀,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执行人谢世全依据本院(2016)川1028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道怀给付工程款104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道怀有转让款762560.00元,本院予以提取。被执行人赖道怀的债权人在本院较多,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10000元。被执行人赖道怀经营的猪场无产权手续,本院正在招租中,待招租成功后收取租金予以分配。被执行人赖道怀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斌

审判员  游九江

审判员  付邦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