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81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礼祥,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月12日,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礼祥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礼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陈礼祥在桂平市城区沙岗公厕旁发现曾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五羊牌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给曾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礼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礼祥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礼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礼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礼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礼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礼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梁洁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韦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