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5执复5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张建华,女,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泸西县人民法院退休公务员,住蒙自市。
申请执行人:王文兴,男,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庞强华,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红河州蒙自市。
被执行人:红河城市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新媒体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万青,该公司总经理。蒙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兴与被执行人庞强华、红河城市新媒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对蒙自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红河新媒体公司、庞强华未履行义务,王文兴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2016年4月18日,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503执1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由当事人按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2018年2月15日,蒙自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庞强华所有的位于蒙自市明珠路州公务员小区37幢1单元602室房屋,经两次拍卖最终以630395元成交,案款发放后蒙自市人民法院以案件执行完毕作出结案通知书送达了王文兴,庞强华。蒙自市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王文兴与庞强华、红河城市新媒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蒙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红河城市新媒体有限公司、庞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王文兴借款576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76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庞强华、新媒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文兴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庞强华名下位于蒙自市公务员小区37幢1单元602室房屋进行拍卖,流拍后,经第二次拍卖,于2018年6月27日以630395元拍卖成交。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2503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位于蒙自市明珠路州公务员小区37幢1单元602号房屋(产权证号:00042151,钢混结构,建筑面积:167.39平方米)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锦媛所有。该住房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锦媛时起转移。于2018年7月26日将州公务员小区******房屋交付买受人,于2018年7月29日将案款53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文兴,剩佘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于2018年8月2日将剩佘拍卖款100395元返还被执行人庞强华。该案于2018年8月9日作执行完毕结案。蒙自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庞强华名下位于蒙自市州公务员小区37幢1单元602室房屋经评估拍卖已处置完毕,房屋拍卖所得款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佘款项已返还被执行人,该案已执行结案。异议人在执行案件结案后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张建华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蒙自法院(2018)云25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人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可能收到法律文书,丈夫不告知我执行的任何信息。加之我2013年脑出血严重后遗症路都走不稳,整天呆在家里,没有信息来源,我根本不知道我的房子被拍卖还债,就不可能在执行期间提出执行异议。当我知道房子被拍卖后,及时在2018年12月4日向蒙自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按批复的规定我并没有超时限。请求中院撤销蒙自法院(2018)云2503执异15号裁定,给予复议申请人程序时限上的有效救济,维护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复议申请人张建华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张万友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