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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财保45号

黄浩、梅淑琴、蒲丹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当事人
黄浩;梅淑琴;蒲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45号

申请人:黄浩,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梅淑琴,女,汉族,1943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蒲丹,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黄浩、梅淑琴于2019年3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丹所有的财产在价值 2677616.9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4月1日,申请人黄浩、梅淑琴将北京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浩、梅淑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蒲丹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677616.9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