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申7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金元,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秀琴,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审
被告(一审被告):王仪凤,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再审申请人吴金元因与被申请人章秀琴、原审被告王仪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终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金元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金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元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志
审判员 顾 赟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晶
书记员杨周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