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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493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刘凤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493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孙剑平,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保全人:李同均,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保全人:刘凤英,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孙剑平与被保全人李同均、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孙剑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同均、刘凤英名下37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李同均、刘凤英37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