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493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孙剑平,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保全人:李同均,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保全人:刘凤英,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孙剑平与被保全人李同均、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孙剑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同均、刘凤英名下37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李同均、刘凤英37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小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