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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7民终712号

符厚兵与唐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符厚兵;唐振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厚兵,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女江,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振山,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符厚兵因与被上诉人唐振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

经审理查明,符厚兵在收到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符厚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珍

审判员 王永政

审判员 符嘉华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晓

书记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