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4民初774号
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要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景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因被告李景涛主动履行拖欠物业服务费,现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耀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二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