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6执2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组织机构代码:778260532。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阳镇溪岙村樟岙底织机构代码:73153265X。
法定代表人:胡小丽。
被执行人:胡小丽,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尤贤朴,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6民初4009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申请执行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尤贤朴在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占有的15%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查封被执行人胡小丽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东××号房屋及尤贤朴和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天来楼非临街104号房屋,因房屋坐落不明确,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截至2019年04月0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申请执行费59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胡小丽、尤贤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6执2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大敏
审 判 员 郑 纯
审 判 员 徐澄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林小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