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8民初683号
原告: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旧寨乡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4941653492。
法定代表人:徐国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宗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蒙阴县。 原告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宗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或调解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5118元、评估费2100元、施救费7000元,共计74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原告支付相应的保费后,双方约定商业保险期间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被告承保的车辆及险种为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承保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2019年2月7日,原告所有的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沂水县××镇村村××村沂山矿业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三者受损等。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进行保险理赔。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属实,事故发生属实,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营运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合理赔付。车辆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应予扣减,并应提供维修明细及维修发票予以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5日,原告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一份,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6日0时起至2019年4月25日24时止。 2019年2月7日20时30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徐文华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沂水县××镇村村××村沂山矿业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文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2月13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水大队出具的第3713234201900007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述事实。 事故成讼后,本院委托临沂银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做出评估,其评估的结论为:鲁Q1××××号车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5118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2100元。同时,为施救保险车辆,原告支出施救费7000元,有相关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 另查明,原告驾驶员徐文华持有A2驾驶证,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身体条件符合驾驶员的相关要求,保险车辆按规定年检,符合相应的行驶资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通过投保的方式与被告缔结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诉求的鲁Q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为65118元,是评估公司依程序按规定作出的评估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车辆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2000元,应予理赔的车损价值为63118元。因评估而支出的费用2100元,是必要的、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施救费7000元,根据事故情况,结合施救时间、施救距离、施救难度,参照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支持4000元为宜。综上,本次事故应予保险理赔的损失共计69218元。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69218元。该款汇入账号:9160××××1516,开户行: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蒙阴县航峻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合利 二0一九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类萍
书记员龚冲 来自